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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30167
  • 文  号: 穗卫〔2013〕44号
  • 实施日期: 2013年10月16日
  • 失效日期: 2016年10月1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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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卫 201344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规范 (试行 )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

家庭病床服务是社区卫生服务重要内容,是解决老龄化社会带来的老年人口保健和医护照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减少居民医疗费用支出的有效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家庭病床服务,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 [2006]239号)、《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 [2006]23号)及《卫生部关于印发 <社区护理管理的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卫医发 [2002]6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 广州市社区卫生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规范 (试行 )》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卫生局

                              2013年10月11

 

 

(联系人:章 韵:联系电话: 81082382

 

 

 

 

广州市社区卫生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家庭病床服务,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 [2006]239 号)、《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 [2006]23号)及《卫生部关于印发 <社区护理管理的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卫医发 [200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适宜在家庭或社区养老机构中进行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居住场所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上门实施查床、治疗、护理,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社区卫生服务形式。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具备提供家庭病床服务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条 家庭病床服务收治对象应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和社区养老机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等服务的患者。收治的病种范围,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自身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包括:

    (一)诊断明确,需连续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因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确认病情稳定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二)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治疗,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三)其他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患者,需连续观察和治疗,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四)处于疾病临终期需姑息治疗,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机构与人员资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全科医疗科”诊疗科目和“家庭病床”服务方式。

(二)从事家庭病床服务的医护人员,应取得法定执业资格;医生应具有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 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且执业范围应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社区护士应具有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 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六条 服务项目应为适宜在家中开展的诊疗服务,包括全科医疗、社区护理、中医中药以及康复服务。其提供的服务应以安全有效为准则,医疗安全应在家庭中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能拿到家庭中使用、非创伤性、不容易失血和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的项目。包括:

(一)检查项目有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心电图、血压和血糖测量、抽血检验等。

(二)治疗与护理项目,具体见附件 1

第七条 常用器材配置要求如下:

(一)开展 家庭病床服务应装备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的器材,包括出诊包、急救箱、便携式心电图、便携式氧气袋等。出诊包主要包括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便携式血糖检测仪、注射治疗用品、医疗垃圾袋等。急救箱包括常用急救药品和急救用物。

(二)视患者需要配置换药器材、中医康复治疗用物及与所开展服务项目相关的器材等。

(三)各种器材应符合医疗标准要求,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四)应为家庭病床工作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第八条 建床规范如下:

(一)建床对象原则上为居住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辖区域内的居民。患者(或法定监护人)提出建床申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收治范围和患者情况确定是否建床;确定予以建床的,应指定责任全科医师和护士。                 

(二)责任全科医师、护士指导患者(或法定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建床手续,给予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双方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

(三)责任全科医师首次访视应详细询问建床患者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和其他检查,并作诊断,对建床患者制订治疗计划。

(四)责任全科医师、护士应完整填写相关信息,规范书写家庭病床病历,及时、准确录入当日(次)医嘱及治疗费用明细。

(五)申请建立家庭病床的患者应具有良好的监护条件,即在建床期间需要与法定监护人保持通讯畅通和随时联系。患者居住的房间应安静明亮、通风良好。房间、桌面、病床、床单被褥和患者衣服及用物应清洁。为避免感染,需进行注射、换药等治疗的患者的家庭环境应具备相应的卫生条件。

第九条 查床规范如下:

(一)责任全科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制定查床计划,一般每周查床 1-2次。病情较稳定、治疗方法在一段时间内不变的患者可两周查床 1 次。患者病情需要或出现病情变化可增加查床次数。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查床。

(二)定期查床时应作必要的体检和适宜的辅助检查,并做出 诊断和处理。向患者或法定监护人交待注意事项,进行健康指导。

(三)对新建床患者,上级医师应在 3 天内完成二级查床,并在病情变化或诊疗改变时进行二级查床。上级医师应对诊断、治疗方案和医疗文书书写质量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条 护理规范如下:

(一)责任护士根据医嘱执行相应治疗计划。

(二)责任护士执行医嘱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护理常规和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严格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避免交叉感染和不良事件发生。

(三)责任护士应指导家属进行相关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如防褥疮、翻身和口腔护理等。

第十一条 撤床规范如下: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或以上者,办理撤床:

1. 经治疗疾病治愈;

2. 经治疗及康复后病情稳定或好转,可停止或间歇治疗;

3. 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需转诊至医院进一步诊治;

4. 者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或迁出本社区;

5. 患者死亡。

(二)责任全科医师应指导患者(或法定监护人)按规定办理撤床手续,并书写撤床记录。

(三)建床患者(或法定监护人)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责任全科医师应将该情况记录在撤床记录中 ,经患者(或法定监护人)签字后办理撤床手续。

(四)撤床后,家庭病床病历应归入患者健康档案,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存,直至患者生命终结。

第十二条 医疗安全规范如下:

(一)原则上家庭病床不开展静脉输液;确需在家中进行静脉输液或其他特殊治疗的患者,须告知患者(或法定监护人)有关医疗风险,与患者(或法定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相应治疗。

(二)以下药物不得在家庭病床静脉输注:青霉素类药物、头孢类药物、化疗药物、生物制品、升压药物、降压药物、中药制剂及其他临床上易引起不良反应的药物。

(三)静脉输液等治疗过程中应有医务人员全程观察,一旦发生输液反应或其他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输液并拨打 120 救护电话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原则上每次输液总量不超过 500ml

(五)生活不能自理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在医护人员开展服务时应有法定监护人陪同在场。

(六)医护人员发现建床患者病情加重,应告知患者(或法定监护人)及时转到医院。如拒绝转院,责任医师应在病历上记录并要求患者(或法定监护人)签字。

(七)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报告,做好疫情登记,并指导法定监护人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对疑似传染病的患者治疗后,医疗器械应按规范处理后带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医院感染规范要求及消毒隔离制度进行处理,医护人员的手应及时消毒,以防交叉感染。

(八)家庭病床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应由医护人员按要求统一回收,并带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36号)、《广州市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与处置方法指引》(穗卫医 [2013]1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将医疗废弃物留置居民家中。

第十三条 收费与补助规范如下:

(一)家庭病床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进行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对提供家庭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穗府〔 2007〕 28号)规定给予财政专项补助。

第十四条 管理与监督规范如下: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全市社区卫生家庭病床服务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家庭病床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辖区家庭病床服务的监管。

1. 制定家庭病床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如建床、查床、撤床、家庭护理环境管理、护理操作、医疗文件管理、交接班管理、消毒隔离、医疗废物等;

2. 建立家庭病床质量持续改进长效机制,将家庭病床服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评价范围,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定期评估;

3.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

4. 加强家庭病床服务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与监督;

5. 加强家庭病床及家庭医疗照顾安全的宣传。

6. 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家庭病床信息化管理。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家庭病床服务管理。

1. 明确家庭病床管理部门,做好家庭病床联系、服务质量监控和服务信息收集反馈等管理工作;

2. 建立家庭病床质量监控评估机制,定期对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进行评估;

3. 建立公示制度,向社区居民公示家庭病床服务联系电话、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等;

4. 建立投诉受理机制;

5. 建立责任全科医师转诊管理制度,责任全科医师需全程负责转到医院就诊的家庭病床患者的转诊与后续健康管理工作;

6. 建立家庭病床服务信息管理制度,对建床、撤床、巡诊、投诉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7. 建立全科责任医师电话24小时联系制度(联系电话24小时畅通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保证家庭病床服务质量。

1. 严格执行家庭病床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建床数量应与其配备的全科医师、护士数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原则上,一医一护家庭病床管理数不超过25张床。

(五)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将家庭病床与社区健康管理服务内容相融合。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的内容进行管理,提供家庭病床服务时要 提供健康档案的建立、补充、完善和更新服务;重点人群专案管理及随访、周期性体检、心理健康指导、营养膳食指导、疾病预防指导、康复和健康保健知识指导等服务。

第十五条   其他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家庭病床服务管理应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期满由广州市卫生局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社区卫生家庭病床服务治疗与护理项目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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