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卫妇社〔
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移交指引的通知
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
设施建设移交指引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
第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必须符合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要求,确需变更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设置独立排污系统,以确保医疗污水经无害处理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排污池设置符合环保要求,各楼层排污管道不得与居民和市政排污管道直接相连。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以毛坯房标准移交、交付使用,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永久通水、通电、通燃气设置独立电表、水表。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电容量不少于
第五条 开发企业须在申请项目规划验收后
第六条 开发企业应将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房屋及其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移交时,移交与接收双方应签署《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施建设移交、接收协议书》(见附件
第七条 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在移交前由开发企业负责管理维修,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接收方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在质量保修期内,所需的维修费用按《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执行。对需限期保养、维护的设施,由交接双方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该在房屋移交、签署移交、接收协议书之日起
第九条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