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卫[2016]18号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局、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危妊娠管理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并通过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现予以发布,请组织贯彻执行。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3日
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提高高危妊娠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穗府办〔201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危妊娠,是指妊娠期有某种并发症、合并症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的情况。高危妊娠管理应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等,下同)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高危妊娠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妊娠分类评估和管理
第四条 根据高危因素和具体病种的主要病情指标将孕妇妊娠状况由低风险到高风险进一步细化为Ⅰ、Ⅱ、Ⅲ、Ⅳ、Ⅴ五类(见附件1)。Ⅰ类为普通妊娠,Ⅱ-Ⅴ类为合并高危因素的妊娠,其中Ⅳ、Ⅴ类属于严重高危妊娠。同时符合两个类别及以上情形,以类别高的情形为分类标准。
第五条 助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
根据助产机构的人力配备、人员资质、科室设置、年分娩量等情况,将其高危妊娠监护能力由低到高划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类(详见附件2)。助产机构按照本机构监护类别,监护同类别风险及以下风险类别的孕妇,进行孕期管理;对于超出本机构监护能力的高风险孕妇给予转诊指导。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广州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对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公开制度。各区卫生计生局每年组织专家对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进行评估,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助产机构监护能力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其监护类别,并将相关意见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审定区卫生计生局对助产机构监护类别的评估和调查意见,并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 高危妊娠管理程序
第六条 妊娠危险因素评定与登记。各助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接诊的孕妇实施高危因素筛查,明确危险因素类别,筛选高危孕妇。
(一)初筛。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初诊孕妇,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有关辅助检查等手段进行妊娠危险因素的分类评定,及早发现高危妊娠,将评定结果标记在产科病历(含纸质病历、广州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或医院信息系统,下同)和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的首页。
(二)复评。助产机构对每一位产前检查复诊的孕妇均应进行高危因素的复评,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对于无高危因素或者高危因素无变化的孕妇,助产机构在孕28周与37周各复评并标记一次。复评时将新评定为高危妊娠的孕妇信息或者原高危妊娠孕妇高危因素变化情况标记在产科病历和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的相应位置。
第七条 高危妊娠的监护与转诊。各助产机构应按照机构监护类别对相应类别及以下的孕妇进行监护,提供全程规范化孕产期保健服务。对超出本机构监护类别的孕妇,应及时做好知情告知,建议其转诊至适宜监护类别的助产机构,相关助产机构要做好转诊、接诊工作。助产机构应加强本院孕产妇保健管理质控,医务部门要定期对本院产检病历、住院病历进行质控,严禁出现超范围监护情况。对于经反复告知仍拒绝转诊的孕妇,应由本人签字确认,其中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做好报告、会诊、抢救等重症救治工作。
第八条 高危妊娠随访管理。
(一)助产机构高危妊娠随访管理。
有条件的机构应设立高危妊娠专科门诊及高危妊娠病房,并做到门诊、病房管理一贯制。Ⅱ类及以下机构由具备主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专人负责,Ⅲ类及以上机构由具备高级医师职称的医师专人负责。对于高危妊娠孕妇应由专科门诊及时落实追踪与随访,或收入高危妊娠病房进行严密监护和处理。鼓励通过医院信息系统建立高危妊娠管理档案,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转归和妊娠结局的全过程及转诊情况。
各助产机构应建立高危妊娠孕妇个案追踪、随访及召回工作机制,通过电话、短信提醒等方式对未按约定时间来复诊的高危妊娠孕妇进行召回及追踪随访,保障母婴安全。对于超过预约复诊日期2周未复诊的Ⅴ类高危孕妇或经产科主任评定可能引起母婴严重不良后果的Ⅳ类孕妇,助产机构应在广州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填写《重点高危妊娠孕妇失访报告卡》(附件3),由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同时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失访的重点高危妊娠孕妇进行召回追踪。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危妊娠随访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高危妊娠孕妇管理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期保健管理的重点。在进行孕产期保健管理时,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指导高危妊娠孕妇按照其高危妊娠评定结果在对应类别的助产机构就医,并追踪随访高危妊娠结局。在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对未及时在助产机构就诊的高危孕妇进行追踪随访,主动提供孕期保健管理服务,并指导其到具备条件的助产机构规范产检与分娩。
第九条 高危妊娠结案。高危妊娠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可结案:1.高危因素经处理后痊愈可结案;2.分娩或终止妊娠后高危因素对产妇身体健康不再产生危害作用,出院前结案;3.分娩后仍存在可能危害产妇身体健康的高危因素,应随访至产后42天结案;4.高危妊娠孕妇死亡。高危妊娠孕妇转诊到上级机构后,转出机构的高危妊娠监护工作视为结案。
第四章 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助产机构的监督、管理,每年通过文件与市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等形式定期公布全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辖区助产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将高危妊娠管理工作纳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督导内容,建立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例会机制,加强高危妊娠管理,按要求组织年度辖区助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评估,并将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意见报市卫生计生委。
第十一条 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负责全市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掌握全市高危妊娠管理情况,收集、整理、分析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价;对各区助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管理工作进行督导;重点对高危孕妇死亡及部分围产儿死亡病例进行研讨,提出降低发病率及死亡率的干预对策,定期向市卫生计生委汇报并向助产机构通报,提高高危妊娠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高危妊娠管理工作。负责定期检查、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各助产机构落实高危妊娠管理的工作,掌握辖区高危妊娠情况及转归;组织对高危妊娠分类与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等宣传;向区卫生计生局和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报告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各助产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本院的高危妊娠分类管理制度及流程,对本院高危妊娠孕妇进行筛查评定、登记管理、转诊与随访等工作。助产机构逐步通过医院信息系统、广州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管理高危妊娠。每季度对本院高危妊娠分类管理工作进行质控,定期开展院内超范围监护情况自查,对出现的每一例超范围监护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对因超范围监护高危妊娠孕妇导致孕产妇不良妊娠结局的医疗保健机构,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予以通报,并对主管院长进行约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