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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90137
  • 文  号: 穗卫字〔2019〕3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9月12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9月12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免费用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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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卫规字〔2019〕3号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免费用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权利,简化免费用血报销手续,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免费用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6日

 

广州市免费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权利,简化免费用血报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免费用血对象(简称用血者)是指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本人(简称无偿献血者)、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限指无偿献血者本人的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

    免费用血是指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不包括用血者自身血液检验及输血所需相关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献血办广州市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献血办),以及花都、番禺、从化、增城区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献血办)。

第四条 办理单位是指符合条件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市献血办、区献血办定期将办理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免费用血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在本市所辖范围内军队采供血机构参加无偿献血的,按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献血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献血办负责组织本市范围内免费用血报销工作,负责制定操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协调和监督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免费用血报销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花都、番禺、从化、增城、南沙除外)办理单位的认定工作

区献血办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免费用血报销工作,负责协调和监督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免费用血报销工作。负责辖区内办理单位的认定工作。南沙区免费用血报销工作由南沙区委托番禺区献血办负责。

第八条 办理单位负责免费用血报销工作,具体包括材料审核、金额核算、费用返还、数据统计和往来款结算等。用血费用原则上由用血者在医疗机构直接报销,也可出院后到市、区献血办办理。

 

第三章  用血管理

第九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至临床用血之前,按照“量价兼顾、利于献血者”的原则进行量价换算。献血量以毫升为计量单位,2018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捐献1个治疗单位机采血小板相当于200毫升全血;以1个治疗单位机采血小板价格为基准,对献血量价值进行核算,献血量价值等于机采血小板的量乘以其单价,在不超过献血量价值的范围内,统筹换算可免费用血量及品种。

第十条 在本市献血后,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其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下列临床用血权利:

(一)无偿献血200毫升及以上的,自献血之日起,其本人可享受临床免费用血。

(二)无偿献血者在2018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当天)前,在本市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及以上的,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享受临床免费用血。

(三)无偿献血者在2018年3月1日后,在本市献血累计600至1000毫升(含1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按照实际使用血液制品价格计算,累计不超过捐献量价值2倍范围的,可免费使用。无偿献血者献血累计超过1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享受临床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在本市范围献血后,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其本人临床用血时,按照实际使用血液制品价格计算,累计不超过捐献量价值3倍范围的,可免费使用。

第十一条 血液制品价格以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准,有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免费用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免费用血费用由各区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无偿献血者在本省其它地市献血的,其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费用血标准按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用血费用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办理单位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市献血办制定的操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办理免费用血手续。

(二)在各临床科室、出入院窗口等显眼位置公开办事流程和咨询电话。

(三)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办理免费用血手续。

第十五条 办理免费用血所需材料:

(一)用血者和无偿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证》原件或电子《无偿献血证》。

(三)用血者和无偿献血者的关系证件原件,如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无偿献血者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签署的临床免费用血承诺书。

(四)用血者用血费用清单明细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六条 办理免费用血报销手续实行马上办,具体流程如下:

(一)审核用血者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当场判定是否符合免费用血条件。

(二)查询采供血信息系统,验证献血者记录,核算可免费用血量。

(三)出具已报销凭证,返还用血费用。

第十七条 办理单位要做好用血者报销费用登记、统计工作,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月用血费用报销统计表报至献血办办理结算手续。献血办在审核后,将免收的用血费用全额支付给办理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办理单位接到免费用血费用办理相关投诉后,按规定流程调查处理,及时将投诉处理情况书面反馈至献血办。

第十九条 建立监管机制。献血办不定期对免费用血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办理单位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办理能力,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进行评估,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屡次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报销手续过程中,办理单位发现用血者或献血者提供虚假身份证明、伪造献血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骗取用血费用行为的,应及时向献血办反映,献血办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建立信息通报和追讨机制,将骗取用血费用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列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并联合相关部门追讨损失,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免费用血办理规定(试行)》(2004年)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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