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广州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备案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程序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8月7日
广州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企业备案程序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一、备案的原则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按《条例》和《办法》规定到各级安监部门进行申请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并取得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单位和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必须到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必须到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二、备案的材料
(一)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
(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
三、备案的时限及要求
(一)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二)取得备案证明的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年
(三)国家或省对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有新规定时,备案证明自动失效。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新规定的要求,到安全监管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第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在终止生产、经营后
(六)第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七)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的企业,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安监部门将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并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