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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70156
  • 文  号: 穗安监规字〔2017〕363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2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1年11月1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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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安监规字〔2017〕363号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区安全监管局,各生产经营单位:

    《广州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1日

 

广州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组织市安全生产专家开展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决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广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确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及评审论证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条 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安全监管局对专家库人数实行指标控制,专家库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

    按照专业类别,入库专家分为非煤矿矿山、职业卫生、化工与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安全仪表及自动化,交通运输、粉尘防爆、建筑工程、机械电气、工业设备(含特种设备)、金属冶炼、商贸物流、应急救援、网络信息化、综合管理(含法律)等专业组,每组不少于10人。

市安全监管局指定本局内设机构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专家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资格审查、培训、考评等日常管理工作。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被采购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专家库人数超过300人的,专家管理机构以考评等级低者(含未参与工作者)首先淘汰的原则列出名单,报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实行逐步清理。

市安全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家库实施具体管理的,由市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支队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确定第三方专家管理机构,并负责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四条  专家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专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按专业类别或业务要求实施分类组别管理,及时更新专家信息,提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专家的清理意见,记录专家的工作情况和总结报告;

(二)每年不少于1次向市安全监管局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三)具体协调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负责对专家开展学术交流;

(五)负责对专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报市安全监管局核准;

(六)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和续聘等具体工作;

(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未有犯罪记录或涉及个人诚信方面的不良记录;

(三)熟悉国家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业务水平和丰富的时间经验;

(四)具有相应(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山冶炼、机械电气、化工防爆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8年以上并工作突出的;具有相应(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山冶炼、机械电气、化工防爆等)安全生产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5年以上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高校工作,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

(五)年龄在30-70岁,身体健康。年龄30-64岁的,身体健康状况需能胜任户外现场工作;年龄65-70岁,主要负责研究、论证和解决重大疑难技术性问题,原则上不安排户外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以自愿参与、择优选聘为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选聘入库: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经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在职人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二)专家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报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专家工作的处室。 

(三)负责专家工作的处室收到初审材料后进一步对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候选人名单在市安全监管局官网公示7天,公示期届满,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向专家颁发聘书。

市安全监管局对专家管理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最长为3年,任期届满视工作需要和专家的工作情况可连续聘任。

第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评审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

(二)要求提供或者调阅相关资料以及其他必要工作条件;

(三)获得参加工作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服从专家管理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意见的结论负法律责任;

(三)参加相关论证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保守在评审论证活动中取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

(五) 未经市安全监管局同意,不得泄露评审论证的内容、过程或结果等信息;

(六)如遇工作调动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告知专家管理机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专家提供技术服务:

(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涉及专业方面知识,需要专家库成员提供专业鉴定意见的;

(二)对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仓储经营、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及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等进行安全审查,需要专家提出审查意见的;

(三)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专家提供专业审查意见的;

(四)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试运行备案,需要专家提供专业审查意见的;

(五)对烟花爆竹企业经营许可及新、改、扩建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审查,需要专家提供专业审查意见的;

(六)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开展证前及证后执法监察,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的;

(七)制定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技术规范、标准,需要专家提供技术服务的;

(八)制定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规划,需要专家进行论证的;

(九)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隐患排查、执法监察、专项治理、项目验收核查等工作,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意见的;

(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建设方案、招标及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过程,需要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

(十一)其他需要专家提供服务的情况。

第十条  市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聘用专家工作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需聘用专家的业务处室通过市安全监管局OA平台提出聘用专家申请,列明申请事项及专业类别,经办公室劳务报酬审核后,呈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完成审批后,将聘用专家申请交专家管理机构;

(二)专家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形成专家聘用名单,并负责与相关专家进行联系,同时将专家名单抄送聘用专家的业务处室;

(三)专家应服从专家管理机构的工作安排,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至少在工作开展前2个工作日,告知专家管理机构和聘用专家的业务处室;

(四)聘用专家的处室应主动联系相关专家;

(五)工作任务完成后,参与工作的专家应及时将工作成果交聘用业务处室;聘用业务处室应当对工作成果进行妥善保存,尽可能实行电子化存档,同时对专家工作绩效进行单项评定,反馈至专家管理机构,并对聘用的专家参与的活动事项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其他单位或部门需要聘用专家工作的,应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聘用专家的书面申请,由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受理并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专家报酬和差旅食宿等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专家管理机构接到同意聘用专家申请后,按以下规定抽取专家:

(一) 专家抽取由专家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 专家选取按照申请提出的专业要求随机抽取;

(三) 专家选取人数应多于申请人数的2-4人,多出剩余人员作为候选备用人员;

(四) 抽取工作完成后,应将抽取过程进行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专家管理机构在工作中发现专家库中无符合聘用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用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可以向市级以上的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聘用具备条件的专家。

第十四条   聘用专家工作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专家经费的预算申请,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工作信息交流平台,解读或者回应企业安全与健康问题。

第十五条  参加涉及行政许可评审论证的专家数量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争议性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评审论证项目,应当聘用5名或以上专家。

第十六条  专家在工作中应当对其表达的意见负责,专家聘用机关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应予采纳,并落实在相关工作中;专家聘用机关对专家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专家管理机构暂停专家工作任务,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安全监管局,由市安全监管局作出解除当前工作任务或暂停派遣工作任务的决定;情节严重的,作出立即解除聘任的决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及格;

(三)单项工作考评两次被评为不及格的;

(四)聘任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或以上不接受专家管理机构工作任务的;

(五)聘任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或以上在工作中出现迟到早退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情况的;

(六)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被查处证实有犯罪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八)执法过程中,未经执法人员同意,擅自向公众、执法对象或第三人透露相关信息和意见的;

(九)发表的意见或结论不符合相关专业领域的科学规律和知识结构的;

(十)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十一)诚信方面有不良行为的。

专家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或擅自与执法对象进行商业性接洽的,应立即解除聘任,通报其工作单位;构成犯罪的,通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从事评审论证工作的,由本人向专家管理机构提出解聘申请,报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后解除聘任。

第十九条  专家管理机构应根据专家的实际工作情况和聘用单位的反馈意见,对专家的工作表现予以年度考评,考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考核结果经市安全监管局核准后,向专家个人通报,被评定为优秀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专家库人数的10%。

专家对其本人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诉,市安全监管局应当对考核异议进行复核,并向专家管理机构和专家反馈复核结果。

第二十条  市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处室聘用专家进行工作的,按以下标准计算劳动报酬(含交通费和餐费等费用):

(一)室内工作的按每日700元(不含税)计算,当日工作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的,按半日350元(不含税)计算;

(二)户外工作的按每日1000元(不含税)计算,当日工作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的,按半日500元(不含税)计算。

因工作需要,经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人同意,在公务人员带领下可以安排专家离开本市出差工作,按市财政局规定的处级干部出差标准由市安全监管局承担差旅和食宿等费用,但不得安排专家赴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应及时将相关费用支付给专家管理机构,专家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劳动报酬支付给专家。专家所获报酬涉及缴税情况的,由专家管理机关或其本人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专家管理机构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付或滞留专家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局以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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