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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6085
  • 文  号: 穗劳社函〔2006〕834号
  • 实施日期: 2006年09月21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09月2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 文件状态:

关于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编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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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劳社函〔2006〕834

关于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广东省医疗服务

价格项目名称和编码的通知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通知》(计价格〔20012020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为保证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信息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的一致性,我局将原医疗保险系统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诊疗项目编码、项目名称以及支付标准、部分支付标准以及不予支付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广东省以及广州市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服务价格》之日起,分别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诊疗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进行切换。期间新旧诊疗项目、医疗服务编码、项目名称并轨运行15天,到截止期统一切换。

二、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工伤、生育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诊疗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在《医疗服务价格》启用前,将本医院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诊疗项目编码、名称进行比对,并以电子表格形式发送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三、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对本单位未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诊疗项目,临床上需送协作医院或其他机构检查、检验的项目,需作备注。

四、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诊疗项目编码、名称进行比对,须比对到具体明细项目。

五、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除《医疗服务价格》编码、名称对应项目作对应外,其他卫生耗材、血液制品等编码暂不作调整;项目编码中,A级房间床位费3人以上的项目编码由原来110900001—2b改为:110900001—1c;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省、市《医疗服务价格》规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应承诺按《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指导价格,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在省及市规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施前,与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签订补充协议。

七、各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切换工作,保障医疗服务价格标准顺利实施和参保人员就医不受影响。

八、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以外的两区、两县级市以及广铁集团驻穗独立统筹区及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2006年9月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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