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人社发〔2011〕19号
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9号)和《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0〕90号)的精神,现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卫生部令〔2009〕第69号)和《关于公布<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卫〔2010〕184号)范围内的药品(以下统称“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统一按甲类药品管理。
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0%,但增加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比例不得超过95%。
三、参保人使用非基本药物或使用未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原相应规定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局
2011年3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