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人社函〔
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生育保险缴费率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但在当年转业、复员、退伍的人员及当年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已按规定及时参加生育保险者,不受累计满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除以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
(二)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按生育津贴的规定执行。
(三)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相关的医疗费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结算办法按《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
(四)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女职工生育顺产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发生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按顺产待遇享受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五、女职工生育按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产假:正常产假
男配偶看护假期按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为
六、女工因生育而导致死亡,按原产式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生育津贴按产前
七、生育保险待遇申办期限为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后
八、生育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并按参加养老保险所辖范围进行管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规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