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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80085
  • 文  号: 穗发改规字〔2018〕6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5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4月3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地区公立医院实行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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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发改规字〔2018〕6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

广州地区公立医院实行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州地区各公立医院: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30号)关于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每半年调整一次的要求,根据《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广州地区公立医院执行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施范围

广州地区公立医院,包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加收项目、幅度及说明

(一)列入此次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加收政策的共有408项(具体项目见附表),加收幅度不超过30%(不包含附表中“说明”内容)。附表所列项目价格为公立医院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该项目的最高价格,鼓励各公立医院通过加强管理、优化结构、降低成本,合理调整服务价格。

(二)六岁(含)以下儿童是指六周岁以下(含当天,即年龄≤6岁);住院期间儿童跨六岁年龄段,相关收费以住院发生费用时的日期为准。

(三)调整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六岁(含)以下儿童的一般诊疗费按照附表“110100002、110100003”执行,加收幅度不超过30%。附表中“六岁(含)以下儿童调整价格”的一级目录价格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该项目的最高价格。

(五)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加收项目,即附件所含项目,应设显著标识,在收费编码前加“E”字母予以区分,便于检索汇总。

工作要求

请各公立医院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并在醒目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广州地区公立医院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加收项目表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广州地区公立医院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加收项目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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