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发〔2010〕
48号
关于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
根据《关于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
56号)、《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粤劳社发〔2009〕
29号),以及《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
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
”)全日制就读的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困难学生的医疗救助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持有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学生。
2.持有学生生源所在地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为一、二级的学生。
以上证件统称“资助资格证件
”。
(二)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缴交。
二、关于困难学生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的流程
困难学生由所在大中专学校统一到校本部所在区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
”,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办理广州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其资助参保流程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学生提供相关资料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困难学生在提供参保所需资料向所在学校提出居民医保参保申请时,须同时提供资助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份向所在学校提出资助参保申请。
(二)学校审核、收集学生申请资料并汇总填写相关表格,将有关资料统一送所在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对符合资助资格的困难学生,学校负责审核其资助资格证件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
”章及学校公章,收复印件
3份(1份学校留存,
2份送区社保中心),原件退还学生。
2.学校收集汇总符合资助资格学生的申请资料(其中证件收取复印件,原件退还学生),按要求填写《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资助资格审核表》(见附件)、《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电子申报表》(请登录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gzlm.net/sbjjzx/下载)各一式三份并加盖学校公章,统一送校本部所在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区社保中心收到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打印《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征缴核定单》,由学校分发给参保学生。
(四)困难学生参保资料由区社保中心按月汇总送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由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连同每月《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资助交接汇总表》,汇总送广州市民政局慈善医疗管理办公室。广州市民政局慈善医疗管理办公室将困难学生的资金预算纳入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预算编报范围,向广州市财政局请款。广州市财政局审核后将有关资金拨付到广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关于参保困难学生新年度续保的资助资格审核
根据我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已参保的在读困难学生新年度继续参加居民医保的,需由所在学校根据新年度学生学籍和资助资格情况,统一为其办理新年度续保资格审核确认手续。具体办理流程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1.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资助资格审核表
2.各区社保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 州 市 教
育
局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广 州 市 民 政 局
广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010年
4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