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劳社医〔
关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尿毒症门诊诱析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
为规范本市医疗保险管理,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的负担,现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
一、患尿毒症需长期进行门诊腹膜透析、血液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确认手续,并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中,选定一家作为本人门诊腹膜透析、血液透析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
门诊透析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
二、参保人员进行门诊腹膜透析及血液透析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以下简称
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透析费用的比例分别对应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执行。
四、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穗劳社医〔
五、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尿毒症门诊腹膜透析及血液透析治疗药品、诊疗项目范围分别作出标识,指导就医及治疗。
六、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透析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帐,每月汇总后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七、花都、番禺区和从化、增城市的医疗保险统筹区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通知自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