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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8006
  • 文  号: 穗劳社医〔2008〕1号
  • 实施日期: 2008年02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3年02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将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等治疗丙型肝炎基本医疗费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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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劳社医〔2008〕1

关于将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等治疗丙型肝炎基本医疗费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患丙型肝炎参保人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援助项目的函》(粤劳社函〔2006〕1562号,以下简称:《丙肝援助函》)精神,经研究,决定将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等治疗丙型肝炎基本医疗费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患慢性丙型肝炎的参保人,应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确认手续。

二、慢性丙型肝炎诊断和治疗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有: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

三、患慢性丙型肝炎参保人可在上述医疗机构选定一家医疗机构就医。

四、慢性丙型肝炎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符合《丙肝门特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0%比例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超出部分费用由个人自付。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丙型肝炎参保人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同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待遇。

五、患丙型肝炎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有效期为6个月;临床上符合继续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的参保人,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确定,最长再延续治疗12个月。

六、患丙型肝炎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每月汇总后按规定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七、本通知自2008年21日开始实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08
1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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