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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7140
  • 文  号: 穗劳社医〔2007〕4号
  • 实施日期: 2007年11月05日
  • 失效日期: 2012年11月0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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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劳社医〔2007〕4

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有关精神,现就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各级机关、部队、院校、科研单位、仓库、医院等队列单位及其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和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军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以下简称“过渡金),以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享受本市城镇职工或退休人员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军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原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可按规定办理转移,期间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限视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转入资料为参保人记录转入医疗保险缴费历史,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合并转入的个人医疗帐户存储额。

四、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凭大军区级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确认的单位性质和编制证明,以及由军队师级以上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确认的正式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名单,并提供初次招工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到驻军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手续。所需经费,按职工工资来源渠道解决。

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可为其正式职工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五、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军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警备区后勤部

 2007年11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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