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劳社综〔2002〕34号
《关于预收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离岗退养人员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托管生活费问题》
各参保单位,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管办、基金管理中心:
现就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离岗退养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托管生活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缴交
(一)缴交方式。
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64号)和《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的精神,离岗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还需补缴相差年限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采取一次性趸缴的方式,所需缴交的费用由企业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由地税部门进行征缴。
(二)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基数及比例。
1、缴费基数:以趸缴时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则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离岗退养年限的长短,每跨越一个缴费基期,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缴费基数按缴交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进行递增;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缴费基数增长率按《关于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规定进行递增。
2、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按趸缴时的政策规定执行,现行的缴费比例为20%+8%;
(2)医疗保险费:离岗退养期间按在职职工的缴费标准执行,现行的比例是8%/月+2%/月+0.26%/月;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120个月)的年限,按退休人员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比例执行,现行的比例为7.5%/月及0.26%/月;
(三)趸缴职工仍为在职职工,趸缴的时间计算为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趸缴的缴费基数和个人帐户的建帐规模一次性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按现行规定及办法按月划入。
(四)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上述的规定精神执行。
二、关于托管生活费的预收及代发
对经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批准关闭、依法破产的市属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的离岗退养人员,由离岗退养人员户口所在区退管机构,按移交时上年度本市市属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为标准,代收自移交之日起至正式退休期间的托管生活费,并按代收的同一标准,每月代发给离岗退养人员。
各区、县级市所属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按所在区、县级市上年度退休人员的月平均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标准执行。
三、每年趸缴缴费基数的递增比例和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由市,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新托管单位以此为参数进行趸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