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劳社医〔
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省、军队、外地驻穗单位,市直各单位: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一、 计发、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问题。
(一)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是为《试行办法》正式实施(即2001年12月1日)前已(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
(二)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的每个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标准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新增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
(三)《试行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不满
(四)自2001年
,计发一次性过渡基本医疗保险金,标准为:每一个月计发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解除劳动关系前按劳动合同约定在"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在其劳动手册
(五)自2001年12月1日起,符合《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由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在享受政府资助时,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以及在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计发给本人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的年限,作相应扣减。应由本人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的年限及其已领取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年限,以其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符合《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由政府专项资金资助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应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凭《退休审批表》、《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本人《身份证》以及已领取过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原始凭证等材料,由所属区退管办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核定享受政府资助及个人缴交数额的手续。需由个人补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凭证,到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缴费手续,并自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政府资助的专项资金来源,按其办理退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确定。对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的,按其工作时间最长的市属或区属单位确定由哪一级政府专项资金提供资助。各级政府应承担的政府专项资金没有按时划拨到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的,从次月开始,暂停办理应由该级政府资助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参保关系。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级政府应负担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预算中及时予以安排
二、关于退休人员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问题
自2001年12月1日起,用人单位或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时,应同时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相同时间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三、关于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自2001年12月1日起,需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
遇。
关闭、破产企业需移交社会化管理的离岗退养人员,企业在移交时,应当按其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其向退休职工管理机构缴交自移交之月起至退休之月止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用);如移交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
四、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个人缴纳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统一缴入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开设的
五、中央、省、军队和外地驻穗单位及其退休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后的相关问题,按照本《意见》执行,具体商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