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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8065
  • 文  号: 穗劳社医〔2008〕3号
  • 实施日期: 2008年05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3年05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状态:

关于部分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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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劳社医〔2008〕3

关于部分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妥善解决本市部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1〕17号),决定对部分退休人员个人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以下简称“过渡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的缴费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的退休人员范围:

(一)按规定应由个人全额或半额缴纳过渡金和补助金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

(二)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显示为“注销或处于停业”状态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遗留的退休人员。

二、缴费方式作如下调整:

属本通知适用范围的退休人员可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按一次性或按月缴纳过渡金和补助金。

三、上述退休人员按月缴纳过渡金和补助金的核定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并随年度调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缴纳过渡金和补助金)满十年后,不需继续缴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四、按月缴纳过渡金和补助金的退休人员,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及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停止缴费的,从停止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凭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本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登记表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方式申报表(各一式两份),到所属退管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区退管办汇总后统一到区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于登记当月携带身份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到区退管机构所在地的区地税部门办理委托收费手续。

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显示为“注销或处于停业”状态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遗留的退休人员,凭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填写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登记表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方式申报表(各一式两份),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于登记当月携带身份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地税部门办理委托收费手续。六、在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本通知适用范围的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51日起施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08年41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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