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社保〔1999〕16号
关于军队转业、复、退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转制、调入企业人员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7号)的精神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军队转业、复原、退伍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部队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按规定核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为解决以上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经研究决定:凡在当年转业、复原、退伍的人员及当年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已按规定及时参加生育保险者,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可不受穗社保〔1998〕3号文第二条款的限制,从参保当月起,凭相应证件或证明到市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此规定自199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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