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社保〔
关于《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各主管局
为完善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根据本市开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实际情况,现制订本补充通知,与《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一、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的职工,社会保险机构按《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二、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社会保险机构才拨付有关生育保险待遇;未满一年的,由所在单位按本文第一条规定支付。
三、同时参加了生育保险和公费医疗的单位女职工生育时,住院自付
四、女工因生育而导致死亡:
(一)婴儿存活者,社会保险机构按原产式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到用人单位,其中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单位按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其家属,由家属签收并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生育医疗费按本文第一条规定处理。
(二)婴儿同时死亡者,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产前
五、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的,产妇按顺产待遇享受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六、持跨年度生育指标流产者,一律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七、单位应在女工生育后五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超过五个月的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八、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有关生育保险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