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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20178
  • 文  号: 穗建筑〔2012〕1719号
  • 实施日期: 2013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7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关于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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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筑〔 2012〕 1719

关于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的通知

为全面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综合素质,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广州市实际,我委决定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纳入诚信评价的范围。

二、评价办法

企业诚信评价由基准评价和管理评价构成,企业诚信评价分数为企业基准评价分数减管理评价扣分加管理评价加分。

(一)基准评价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进行,评价办法详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基准评价办法》(附件 1)。

(二)管理评价主要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试验室管理、原材料质量、混凝土出厂质量、执行行业管理规定等内容,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对企业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专项检查过程中,按照《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评价表》(附件 2)即时实施。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市质监站每年组织至少 1次的全市范围质量大检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组织至少 2次的全市范围行业大检查;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每季度组织 1次对本辖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检查。对检查发现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不稳定的企业,加大抽检频次。

三、评价应用

(一)建设单位按规定已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预选承包商和履约评价制度,采用集中资格预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的,应当在集中资格预审或确定正式投标人时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和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情况。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企业超过集中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预选承包商目标数的,应将投标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分数和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分数相加计算出排名,由高至低确定预选承包商,直至达到预选承包商目标数。预拌商品混凝土诚信评价排名在 40名以后的,原则上不能成为财政性投资项目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单位的预选承包商。

(二)公开招标项目采用商务诚信法评标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各按 20%和 80%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优先采购诚信评价排名靠前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四)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诚信评价排名后 20名企业供货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的检查力度

(五)每年年终根据平均日评价分值对企业进行年度排名,其诚信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晋级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管理评价扣分 30分以上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评价管理

(一)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作出后 5日内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单位申诉,评价主体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后 10日内检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如有错误,应当修正。评价主体单位逾期未答复或申诉人对评价主体单位答复不服的,申诉人应自答复期满后 10 日内或自收到答复后 10 日内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诉,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后 30日内调查并答复申诉人,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单位纠正。

(二)参与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本通知从201311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1.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基准评价办法

   2.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评价表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122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2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评价表.doc
附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基准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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