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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60039
  • 文  号: 穗建质〔2016〕926号
  • 实施日期: 2016年06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03月1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失效(提前废止)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

  • 747

穗建质〔   2016926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

 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验收检测,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检测(以下简称地基基础检测)的,应当按本通知执行。

 二、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承接地基基础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纳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监督平台的在线监管;其承担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其检测人员应经广州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相应上岗证。

 三、地基基础检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以及《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详见附件)。

 四、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地基基础工程采用两种或以上的方法进行检测的,宜由两家或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检测方法的,原则上只能由同一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同一批抽检的结果应出具在同一报告上,不得将不合格或异常的检测结果另行单独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应报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检测报告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格与否,或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

 六、对地基基础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验证检测;地基基础检测结果不满足原设计要求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及数量。
 
     验证检测和扩大抽检发现异常或不符合设计要求后,应当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和进一步抽检的方案。

 七、地基基础检测(含验证检测、扩大检测、不符合原设计要求的处理)方案必须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制定,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实施。地基基础检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地质状况、设计要求、地基基础类型及数量、检测方法、检测数量等。工程规模较大,分区(段)施工的工程,可采取分区(段)进行检测,应在方案中明确各区(段)的检测方法和数量,同类地基的抽检位置宜均匀分布。

 八、地基基础各分项、分部工程应按地基基础检测(或验证检测、扩大检测)方案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或经处理仍不满足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九、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66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52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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