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住保〔2010〕36号
关于支取住房货币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现就职工支取住房货币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货币补贴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支取其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调离本市工作的;
(九)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支取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货币补贴的时限和额度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在2000年1月1日(含2000年1月1日)后购买的,均可提出申请支取,以后每半年支取一次,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属按揭购房的,可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支取一次,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及贷款本息之和。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支取,以后每半年支取一次,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
(三)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支取一次,支取额不得超过半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四)离退休人员继续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每半年可支取一次。
(五)第一条(五)、(六)、(七)、(八)、(九)、(十)款,在申请支取时,一次性支取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货币补贴的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货币补贴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申请表》,由单位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房自住,离退休人员等需多次支取的,办理第一次支取手续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登记证》及支付凭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每半年支取一次。
原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关闭,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由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在支取住房货币补贴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无托管单位且已由银行在原单位户名后注记“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在支取住房货币补贴时,不需要单位盖章,但要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四、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货币补贴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支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除提供《住房货币补贴支取申请表》、支付凭证、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首次支取时,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一手楼的,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
2.购买二手楼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3.征地拆迁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
(二)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或建设工程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或建设工程发票)。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
(四)租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指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
(五)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或退休证。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伤残证明、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签注)和护照(通行证)。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九)调离本市工作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
(十)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权(或受赠权)证明、户口簿、继承人(或受赠人)身份证。
以去世职工继承人名义办理住房补贴开户手续的,需提供继承人身份证、公证书、户口簿、已去世职工死亡证明书,以及单位证明材料。其中单位证明材料需注明该人住房补贴账户(户名:XXXX,账户:XXXXXXXX)专门用于发放已去世职工(姓名:XXXX)的住房补贴,现由其继承人(姓名:XXXX,身份证号:XXXX)办理住房补贴提取手续。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支取,可委托他人办理或由所在单位集中代办。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单位集中代办的,需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或由单位集中代办的,不得提取现金,由承办银行将支取资金转账存入与支取住房补贴账户户名相同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
五、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租赁住房时,若支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货币补贴不足时,可以申请支取其配偶及其同户同住直系血亲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货币补贴,由被支取人凭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支取手续。
六、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关于支取住房补贴问题的通知》(穗房改住建〔2006〕18号)和《关于支取住房货币补贴问题的通知》(穗房改办〔2003〕1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0年3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