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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2005
  • 文  号: 穗建法[2002]68号
  • 实施日期: 2002年02月06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11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加强渣土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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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法〔2002〕68号

穗建法〔2002〕68

关于加强渣土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本市各余泥渣土、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单位、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加强余泥渣土、建筑散体物料的运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市余泥渣土、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运输余泥渣土、建筑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配备密封装置。

从二OO二年八月一日起,无密封装置的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北起北二环高速公路,南至南环城高速公路,东起东环高速公路,西至西环城高速公路的范围内从事余泥渣土、建筑散体物料运输。

从事余泥渣土、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的车辆不得进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限制大型货车行驶范围内的路段行驶。

二、运输车辆安装密封装置,应当符合市政府的有关管理规定。余泥渣土、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的车容和性能要求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从事余泥渣土、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对不符合运输密封管理的车辆进行改装或加装密封装置,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并接受定期检查,确保在日常运输中保证车况良好、前后车牌和车身整洁,车辆密封性能可靠。

三、本市建设工程需运输余泥渣土、建筑散体物料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雇请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资质的运输公司的车辆,遵守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属重点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核发《管制区域通行证》。

四、市公安交通、城管综合执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分工和有关规定,严格对余泥渣土、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进行监督执法。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20022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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