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建筑〔
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各区及县级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监督站,市市政监督站,各施工企业:
现将《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
一、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工作,把这项工作和日常安全监督工作结合起来,落实人员,明确责任。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的内容和频次,做好安全评价工作。
二、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在每季度结束后五日内,向市监督站报送《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表》(见附件)。
三、施工安全评价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依据《广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进行。
四、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提供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地质资料;
(二)建筑物平面图;
(三)余泥渣士排放证;
(四)项目经理证和安全员证。
五、施工企业应把安全评价工作和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除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安全评价前进行施工安全自检和整改外,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组织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
六、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制定我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细则。
附件:
1.《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
2.《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表》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1年3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