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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0172
  • 文  号: 穗旧改联字〔2010〕3号
  • 实施日期: 2010年07月13日
  • 失效日期: 2012年09月2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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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旧改联字〔2010〕3号

穗旧改联字〔20103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

                       2010年7月1

 

 

(联系人:叶颖,联系电话:83762095

 

 

 

 

 

关于加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意见

为加强对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的监管,保障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机构

(一)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旧村全面改造项目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适用本意见。但萝岗、南沙自行批复改造方案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可参照执行本意见或者另行制订监管办法。增城市、从化市可参照执行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下称复建安置资金)是指实行全面改造模式的旧村改造项目成本核算中需要计入改造成本的复建物业(住宅或其它物业)补偿资金,包括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及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等。

本意见所称全面改造是指经批准的改造方案中明确采用全面改造模式的旧村改造项目。

(二)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工作,对各区复建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工作。

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遵循分级负责、专款专用和集中支付的原则。

二、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确定

(三)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改造成本由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初审后,连同改造方案一并报送给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审核。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批复的改造方案中明确复建安置资金总额。

三、复建安置资金监管

(四)监管账户与监管协议

1.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和具有城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经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封闭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设立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复建资金监管账户最多不超过3个。

2.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批准的改造方案的要求,将复建安置资金按期存入复建资金监管账户。

3.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所有权不变,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支付为完成复建项目建设而发生的工程建设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挪用复建安置资金。

4.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与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三方应当就复建安置资金的管理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资金监管的数额;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解除资金监管程序;违约责任;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事项。

(五)复建安置资金缴存(存入)

1.旧村全面改造项目通过公开出让融资但不由土地竞得人负责落实拆迁安置的,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包含复建安置资金,由土地竞得人按照土地公开出让公告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缴存。

2.旧村全面改造项目通过公开出让融资但由土地竞得人负责落实拆迁安置的,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未包含复建安置资金,土地竞得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的复建安置资金存入数额和时限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指定监管账户。

复建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后,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向土地竞得人出具《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批准的改造方案的要求,土地竞得人办理融资地块后续用地手续时应提交《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

3.旧村全面改造项目由村集体自行融资改造的,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确定的复建安置资金总额,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指定的复建项目建设主体发出《复建安置资金缴存通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指定的复建项目建设主体可采用现金加无条件银行保函的形式存入复建安置资金,但存入的现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的50%;

复建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后,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指定的复建项目建设主体出具《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指定的复建项目建设主体在办理后续用地手续时应提交《复建安置资金存入证明》。

(六)复建安置资金使用

1.通过公开出让融资但土地竞得人无需落实拆迁安置责任,复建安置资金已纳入土地出让金的,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制定具体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报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批准;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按照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向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申请拨付复建安置资金,经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审核后,由市财政转移支付至各区财政,再按各区制定的程序划拨到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

2.复建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根据复建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向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申请支付复建安置资金。

3.复建安置资金拨付按工程进度参照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复建安置资金支付办法、监管细则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七)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

复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应在6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并及时办理财务决算。完成结算、决算后,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应向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申请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经核实同意解除的,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向开户行发出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通知,相应向所有权人返还结余的资金及利息。

四、其它规定

(八)未经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批准,自行中止建设1个月以上或拖欠临迁费2个月以上的,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机构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主体负担,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款内容应在融资地块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和银行保函内载明。

(九)复建项目实施主体不按照经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建设或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的,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有权要求停工整改,整改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主体负担;拒不整改的或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属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组织建设;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将纳入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管理,程度严重者将列入“黑名单,暂停在广州市场通过公工招标承包工程的资格,直至清出广州工程交易市场;属于土地竞得人责任的,将取消今后参与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市场的竞买资格。该条款内容应在融资地块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以及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内载明。

(十)采取综合整治模式的旧村改造项目若经属地区政府、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同意并报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纳入全面改造范围,适用本意见。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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