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面提高预拌砂浆企业综合素质,促进预拌砂浆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广州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诚信评价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8日
(一)
附件1
项目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 | 扣分 限值 |
一、产品交付 | 交付及时、数量准确 | 未按时交付、数量不准确的每次扣1分 |
| 4 |
产品合格证、送货单随车提供 | 未按要求提供的每次扣1分 |
| ||
二、产品质量水平 | 预拌砂浆的混合均匀性 | 交货验收时检验,每批次出现均匀性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2分 |
| 10 |
预拌砂浆的砂子粗细 | 交货验收时检验,每批次出现砂子粗细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2分 |
| ||
预拌砂浆产品的施工性能 | 预拌砂浆产品施工性能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每次扣2分 |
| ||
工地送第三方(具有CMA、CNAS、CAL资质)检测不合格的 | 每次送检不合格的扣10分 |
| ||
三、技术支持 | 对品质异常处理的配合度及处理效率(2个工作日内派人处理) | 对品质异常处理不配合、不及时跟进处理情况的,每次扣2分 |
| 4 |
技术人员现场技术支持跟进 | 未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支持的,扣2分 |
| ||
产品检验报告按时提交 | 未按要求提交的每次扣1分 |
| ||
四、售后服务 | 售后服务人员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包括质量回访) | 未做好配合工作的,每次扣1分 |
| 2 |
散装筒仓及搅拌系统维护 | 散装筒仓及搅拌系统维护不良的,扣1分 |
| ||
总扣分: |
| |||
备注:每个项目扣分限值不得超过表中规定的扣分限值,总扣分不超过20分 |
附件2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 | 扣分 | 扣分限值 | |
一、人员和制度 | 技术和管理人总数 | 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含)以上(其中中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 | 缺1人扣2分 |
| 10 |
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 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岗位人员和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规程、同管理制度、试验室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原始记录控制制度、售后及技术服务制度、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 缺其中1项扣3分,有制度但未按制度实施扣2分 | |||
二、生产管理 | 原材料进场、材料验收、使用去向台账 | 应建立原材料进场台账、正确记录原材料进场及使用去向台账,并按要求录入监管系统 | 每1项、每1次扣3分 |
| 20 |
配合比设计 | 按规范要求设计配合比并进行配合比试验,有完整的设计过程记录,配合比确认及调整应有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 不按规范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扣3分,未按配合比调整的扣2分 | |||
按配合比生产 | 按有关标准要求,签发配合比通知单和调整单,并有存档记录 | 未签发配合比通知单,发现1次 扣3分;未按标准要求签发调整单,发现1次 扣2分 | |||
生产计量误差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 每一项超过范围扣3分 | ||||
必须按设计配合比投料生产 | 不按设计配合比投料生产扣5分 | ||||
专线生产 | 按要求专线生产,不得与混凝土混线生产 | 未按要求专线生产的扣10分 | |||
试验人员 | 有上岗证(检测员、试验工)人员不少于4人 | 不达标准,扣3分 | |||
计量配料系统 | 电脑配料,给逐盘记录实际计量情况,且保存12个月以上 | 每缺1个月扣3分 | |||
生产、试验设备 | 生产线计量仪器、试验设备检定(校准、测试)周期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法定计量部门有效合格证书、有完整的设备台账,有完整的维护保养记录台账 | 发现无效或缺少1页扣2分 | |||
三、试验室管理 | 试验室环境 | 试验按照规定分区,成型室、力学室、留样室、应建立独立的砂浆试块养护室 | 不符要求扣5分 |
| 20 |
试块制作和养护 | 试验室温湿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有记录,试件存放有序,试块标识(编号、等级、日期)应符合有关规定 | 温湿度不符合、记录不齐全的,1处扣2分;试块存放、标识不符合规定,发现1处扣3分 | |||
四、原材料进场、检验、留样 | 原材料质量证明书 | 应有供应单位按批提供的原材料(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合格证明文件 | 缺1批原材料合格证明文件扣3分 | ||
原材料复试检验 | 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复试检验,并有真实有效的检测记录和台账,不合格材料或主管部门通报违规原材料供应商的材料不得使用 | 不复试、复试检验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材料、使用了主管部门通报不合格供应商原材料,扣10分;复试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扣5分 |
| 20 | |
原材料留样 | 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留样,其中水泥、粉煤灰等掺合料需留样三个月,外加剂需留样1个月以上 | 每缺1个批次扣2分 | |||
五、预拌砂浆出厂质量 | 出厂检验 | 预拌砂浆出场按规定检验,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有记录 | 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每一项扣5分;检验不合格仍出厂,扣10分;检验记录弄虚作假扣10分;伪造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扣20分 | ||
质量抽检 | 工程现场预拌砂浆等抽查结果不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认定为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责任的 | 抽查达不到设计要求扣10分 | |||
六、其它 | 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及时、准确提供或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的 | 未及时准确报送每次扣2分 |
| 20 |
虚开票据的 | 每次扣20分 | ||||
改建、扩建生产线未取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 | 每次扣20分 | ||||
企业应按备案范围生产;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备案证书;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质量事故。 | 违反一项每次扣10分
| ||||
其他违规行为 | 每次扣2至10分 | ||||
加分情形 | 参加抢险救灾等受到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表扬的 | 省、市每次分别加3分、2分 |
| ||
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砂浆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考核的;通过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或工业废弃物进行生产,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证书的企业。 | 加5分 | ||||
总扣分: |
| ||||
备注:每个项目扣分限值不得超过表中规定的扣分限值,以上各项评价分有效期为半年。 |
公开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