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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20043
  • 文  号: 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2〕1号
  • 实施日期: 2022年06月20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文件状态: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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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21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共渡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满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职工缴存时间连续计算,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核实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无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租房提取限额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900元;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继续按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我中心倡导缴存单位和缴存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等渠道“非接触”“不见面”办理业务,足不出户,安全便捷。确有需要到线下网点办理的,可提前预约后前往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至20221231日止。20225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期间,参照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62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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