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2001〕34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动我市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市政府对我市颁布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等33件规章和《印发〈关于广州市企业实行开支正常招待费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广州市废止部分规章目录(略)
2.广州市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