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2008〕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展限价商品住宅、规范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富民优先,民生为重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8年1月3日
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
限价房用地应当公开出让。
限价房用地公开出让时应当明确规定户型、最高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
销售限价房的实际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
限价房的销售对象应当根据限价房用地供应情况、本市居民住房现状和收入情况、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以及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等因素确定。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批准后,销售方案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起向社会公布。
限价房的预售应当纳入本市房屋管理系统,并对限价房设置“销售限价
(一)预登记。
1.公布楼盘信息和受理购买申请。
限价房项目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应当通过报纸和该局公众网站等媒体公布待售限价房项目信息和销售方案,受理购房申请。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购房申请的时间不少于10日。
2.购房申请人提交申请和证明资料。
购房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提交购房申请和提供证明其符合购买条件的有关资料。
购房申请人应当承诺其提交的购房申请和提供的证明资料真实无误,并同意国土房管部门查核有关情况。
所有提交购房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证明资料的购房申请人确认为预登记人。
(二)公开摇珠确定购买顺序。
提交购房申请和提供证明资料的时间截止后,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公开摇珠确定所有预登记人的购买顺序,公开摇珠工作应当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进行。
参加公开摇珠的预登记人根据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分为优先预登记人、其他预登记人两类确定购买顺序。
(三)实质审核预登记人购房资格。
公开摇珠结束后,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开摇珠确定的购买顺序,实质审核预登记人的购房资格,确定合格预登记人名单。
合格预登记人根据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分为优先合格预登记人和其他合格预登记人两类。
(四)购房资格公示。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将合格预登记人名单通过报纸和该局公众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审核不成立的合格预登记人确认为有效购房人。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公示结果和公开摇珠确定的购买顺序,确定最终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和购房顺序,并将该名单和顺序通过公告、信函等形式送达开发建设单位和有效购房人。
(五)签订购房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市国土房管局送达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及顺序进行销售,依照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与有效购房人签订《限价房买卖合同》。
有效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购和签订《限价房买卖合同》的,视为放弃购买资格,购房顺序依次顺延;《限价房买卖合同》经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备案后,有效购房人信息将被市国土房管局冻结存档,不得再次申购限价房。
市国土房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限价房销售具体操作细则。
5年期满后出租和转让的,应当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限价房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应当按照出租和转让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与限价房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
本条第一、二款限制性内容应当在限价房权属证中注记。
购买限价房的申请人应当在购房申请时书面承诺遵守前款规定。已购限价房者违反承诺的,市国土房管局有权依约定限制其新购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和产权转移登记。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取消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经审核同意并就剩余面积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处置商品住宅。补交土地收益价款的标准与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相同。
(一)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限价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成新退回房价款;
(二)按照申请购买时的承诺约定追究法律责任;购房人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将购房人相关信息移送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机构载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
(四)永久取消其购买限价房资格。
(一)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限价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成新退回房价款;
(二)依照申请购买时的承诺约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将购房人相关信息移送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机构载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
(四)永久取消其购买限价房资格。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