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
关于加快推进河涌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通告
为全面推进本市河涌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推进全市河涌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步骤实施河涌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列入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范围的河涌适用本通告。
二、河涌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有关工程建设范围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规划许可文件确定。
三、河涌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工程所在区域建设用地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本市河涌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不得阻碍工程的测量、钻探、施工及征地拆迁工作。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建
七、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附件:列入综合整治和污水处理工程范围的河涌名单
2008年
12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