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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11995007
  • 文  号: 穗府〔1995〕86号
  • 实施日期: 1995年07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6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印发广州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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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1995〕86号

印发广州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市府直属各单位, 驻穗各单位:

《广州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审议,并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房改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1995年7月1日

 

广州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号和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号精神, 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 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 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广州市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和各地驻穗单位)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均须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级市也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1995年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的计存基数,要按照穗房改[1995]4号文件的规定,由原来按职工本人基本工资为计存基数,调整为按职工本人工资总额为计存基数,基数调整后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存5%的比率不变。

  由市、区人民政府审定为重点解困的企业,经市房改办批准,可以在一年内暂按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5%交存住房公积金。期满后如仍属市、区重点解困企业,可以向市房改办申请延期;如不再是市、区重点解困企业,须及时按统一规定的计存基数和比率交存住房公积金。

  (三)对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包括未经批准不按统一规定的计存基数和比率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申请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购买解困房和廉价房、申请使用住房资金和建房用地等手续。

  (四)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管理工作。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一)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逐步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力争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原则上达到国发[1994]43号文件所规定的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为实现这一目标,今后原则上每年按上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2%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具体提幅由市房改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将广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从原平均每月平方米使用面积0.50元提高到1.00元,增租部分不发补贴,使房租支出达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3.1%;对本意见施行以后重新分配承租新建的公有住房或腾空的旧公有住房而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分别按比同期现住房租金标准高0.8倍(即1.80元/M2)和0.5倍(即1.50元/M2)的标准计租。同时,继续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对本意见施行以后新承租公有住房的,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低于40元的标准计收租赁保证金。

  (三)要严格执行粤府[1983]68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分配面积标准。凡超过标准的,超标部分一律按上年五项因素成本租金计租;应收租赁保证金的,超标部分加一倍计收。

  (四)租金调整后,对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之内的新增租金,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广州市确定的生活保障线的住户全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免7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免50%;工龄满40年的退休职工免30%。

  (五)要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三、继续出售公有住房

  (一)广州市的公有住房,除穗房改[1991]2号文件规定不得出售和其他不宜出售的外,均可继续向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仍遵循自愿原则。

  (二)向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在粤府[1983]68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之内,实行成本价;超过标准部分,一律实行市场价。

  成本价按建造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包括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因素及有关规定,每年统一测定公布。售房价格执行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1995年出售上年建成的框架结构新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70元。

  (三)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享有旧房成新折扣、现住房折扣、工龄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

  1.旧房成新折扣。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年成新折扣率为2%,但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 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出售公有住房时,应根据房屋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情况等因素调节计算房价。

  2.现住房折扣。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按房价的5%给予折扣,2000年时取消。

  3.工龄折扣。按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工龄起算时间为本人参加工作的当年,截止时间为广州市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交存住房公积金的1995 年;在此之前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的,计算到应当离退休的当年;已提前离退休的,计算到提前离退休的当年。各类人员工龄计算中的具体问题,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一次付款折扣。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鼓励有条件的职工一次付清房款。对一次付清房款的职工,按应付房款的20%给予折扣。

  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房款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分期交付部分要计收利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

  (四)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五)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后,应继续按售房收入的5%上缴城市住房统筹金,并认真执行省、市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售房回收款的管理,确保房改资金的专款专用。

  (六)1993年12月31日以前以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维持原“住房变价出卖所发生的增值额,要向原产权单位交纳20%的增值费,其余归个人”等规定不变。如购房人愿意,也可按购房当年的成本价补交差价及利息后,拥有按成本价购房的产权。

  (七)制定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等配套办法,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出售以及售后的维修、服务和产权的管理工作,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要实施国家安居工程,把加快解困房、廉价房等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列入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把房改归集起来的资金充分有效地用于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好我市住房困难户和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设立专门的住宅建设机构,统筹制定和完善解困、安居等工程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施工计划,组织实施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五、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深化房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力量,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确保房改政策和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使其逐步加大改革力度。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三)要认真做好房改宣传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宣传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和参与住房制度改革。

  (四)要加强检查指导,严肃房改纪律。住房制度改革实行属地原则,即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统一执行所在市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部署和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市制定的房改政策。房改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监察部门与房改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房改统一政策、侵害国家或集体财产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各县级市要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于实施前报省房改办审核后,报广州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六)本意见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原有的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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