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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120130034
  • 文  号: 穗府办〔2013〕45号
  • 实施日期: 2014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8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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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3〕4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9日

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群众体育健身的需要,提高体育设施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兴建并面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公共体育设施),以及本市公办中小学校和市属高校的体育场馆、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学校体育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本单位设施开放具体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在保障正常工作和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及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有内部体育设施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开放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级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辖区内所属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引导非公共体育场馆规范发展。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所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

  各单位各系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所属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

  第五条 市、区和县级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同级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运行管理协调机制。

  各镇、街道应加强与辖区体育设施所属单位沟通协商,促进相关单位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建立辖区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管理

  第六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全年向公众开放,但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或者季节因素关闭的除外:

  (一)体育场、体育馆及附属设施每天向社会开放不少于12小时;

  (二)游泳场馆夏季开放每天不少于6小时,冬季有条件开放的游泳场馆每天开放不少于3小时;

  (三)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适当延长每天开放时间;

  (四)公共体育设施应在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和政府指定的日期免费开放。

  第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告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并报所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告;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公告。

  公共体育场馆举行大型赛事或因活动需要对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时,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主动提前向市民告知、解释。

  第八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管理单位根据运营成本合理制定,按隶属关系报送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后实施。

  管理单位应在体育设施显著位置公布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室外乒乓球台、羽毛球场、门球场、排球场、健身路径、健身广场和田径场跑道等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等室内体育健身锻炼设施和足球场、网球场、篮球场等设施实行适度有偿对社会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对伤残人士、老年人实行5折优惠开放,对低保对象、学生实行6折优惠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优惠力度应逐年递增。

  第十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优先向周边学校开放,并对体育考试和学生运动会等学生集体用场项目实行成本价或5折优惠开放。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承包、租赁收入和向社会开放的收入,按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区和县级市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体育场馆运动设施、安全设施、交通设施、环境设施、商业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加强社会体育场馆及周边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场馆管理规定,管理单位和锻炼者的权利与义务,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印开放指南并在公共体育设施所在地予以公示;

  (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并在公共体育设施区域显著位置标明体育器材、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及无障碍标志;

  (三)定期对设施设备活动场地、活动器材进行保养、对安全性能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人员,并指导锻炼者正确使用体育设施。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加强有关人员培训,明确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规范工作流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完善场馆标准化服务内容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客户服务、健身服务、场地服务、器材设备、安全保卫、活动管理、人群管理、风险管理、环境保洁等方面标准。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研究制定各类体育场馆设施运行管理人才的培养标准、职业操作规范和技能鉴定标准。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在开放期间应当由管理单位办理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参加场馆体育健身锻炼活动的市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在课余时间向本校学生免费开放;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学校应当安排时间向本校学生免费开放。

  向本校学生免费开放的时段应当与向社会开放的时段错开。

  第十七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应当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具备开放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校体育设施相对独立;

  (二)有保障校园稳定、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安全隐患排查的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暂时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可以不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学校应当将本校体育设施的相关情况按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完善学校体育设施,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完善学校体育设施,使其具备开放条件。

  第十九 教学时间内,学校体育设施应主要满足学校体育工作和本校师生体育锻炼需求。

  周一至周五学生离校后,学校应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每天开放时间不应少于2小时。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学校应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每天开放时间不应少于4小时。具体开放时段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全日制寄宿学校在学生正常住宿期间,可不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第二十条 学校体育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学校自行管理、与街道社区联合管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或外包管理等方式确定向社会开放的管理单位。

  各区、县级市政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所属学校体育设施统一进行外包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告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并将公告情况上传到体育设施信息服务平台。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或暂停开放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公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可适当收取费用,收费参考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管理单位应在体育设施显著位置公布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体育设施应对伤残人士、老年人实行5折优惠开放,对低保对象、学生实行6折优惠开放。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所得收入(包括承包、租赁收入)的使用,依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场馆管理规定、管理单位和锻炼者的权利与义务、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制度;

  (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体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及无障碍标志;

  (三)定期对设施设备活动场地、活动器材进行保养,对安全性能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

  (四)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五)加强人员培训,明确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规范工作流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期间,学校门卫人员应严格执行对外来人员进入校门的验证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单位应当办理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参加体育建设锻炼活动的市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承担体育设施的营运、管理维护、聘请人员和购买保险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或对开放单位给予经费补贴等方式扶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各级财政应从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予以支持。

  无区属公共体育场馆的区、县级市政府,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非公共体育场馆购买服务时段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开放及优惠开放的财政补贴标准,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按补贴标准科学合理编制财政补贴预算方案,报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财政预算编审程序列入预算。

  第三十一条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必要支出,由各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助。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学校体育设施免费开放及优惠开放的财政补贴标准。各学校按补贴标准科学合理编制财政补贴预算方案,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财政预算编审程序列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二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体育设施的年度公共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财政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公众监督委员会等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监督机制,对开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 市、区和县级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体育设施信息服务平台,为市民提供开放服务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途径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名录,对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和县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学校体育设施名录。

  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名录应当包括名称、地址、开放时间、开放方式、管理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市、区和县级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新闻、网络媒体的作用,广泛向社会宣传场馆开放工作。

  第三十六条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公告服务项目以及开放时间,未按规定向公众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条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在体育设施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等形式,对体育设施使用者进行安全提示。对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有条件的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设施维护责任人可以采取与体育设施使用者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八条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管理和维护责任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挪用开放收入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众在使用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设施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自觉爱护体育场馆设施,服从管理。

  禁止公众在使用体育设施时,违规收取费用、从事经营性体育活动或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体育设施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其他体育设施内使用音响器材应当遵守规定,不得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

  公众在使用体育设施时,非因体育设施管理、维护瑕疵受到损害,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管理、维护瑕疵没有过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处理,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使用体育设施时扰乱公共秩序、破坏体育设施,或者使用体育设施违规收取费用、从事经营性体育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影响体育设施正常工作秩序的,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擅自侵占、损坏或者拆除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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