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办〔2013〕2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40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11月1日施行,对我市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为严格执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但具有可预见性、可纳入计划或实施年度管理的建设工程,不作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按照正常建设工程管理。
二、符合招投标条件,且在可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时间前能够按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标的工程,不属于《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因“即将发生严重危害”而须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当按照正常建设工程管理。
三、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报请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名称、地点、类别、业主单位、建设量、拟完成工期、估算投资资金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拟合并实施的,合并实施计划;
(三)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四、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工程队伍储备库,尚未建立储备库的部门应当在2013年7月30日前完成建库工作。储备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五、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得拆分实施。
六、除不合并实施将增加财政投入,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率和质量的防洪、排水等水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得合并实施。
七、正常建设工程不得与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合并实施。
八、合并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应当按照效率优先、资源最优化原则,结合工程性质和所属行政区域,科学合理确定合并实施范围。
九、合并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工程“估算投资金额”按合并后项目投资估算金额总额确定,并应当按《办法》规定履行相应报请确定程序。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1月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