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办
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5月21日
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公布的投诉电话、面谈等形式,对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提出投诉请求的组织和个人。
对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和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投诉的处理程序,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第四条
投诉应在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
第五条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有具体的投诉事实;
(三)署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
(四)属于受理投诉单位可以管辖的范围;
(五)没有超过投诉时限。
第六条
(一)对区、县级市(含镇、街)行政机关(机构)及其公务员的投诉,由各区、县级市监察机关负责受理;
(二)对市直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投诉,由市监察机关负责受理。
第七条
(一)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事项;
(二)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并已受理或者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
(三)已经有信访结论的事项;
(四)已经按本办法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事项;
(五)不属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的事项。
第八条
投诉人向公务员所在机关提出对公务员的投诉,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在
投诉人向监察机关提出对行政机关的投诉,受理投诉的监察机关负责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并在
受理投诉的监察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认为投诉事项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的,可在
第九条
第十条
投诉人对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方面提出的投诉,由投诉人负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或者没有按规定时限予以许可,或者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
(二)不按首问首办相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三)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和权限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四)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执行公务;
(五)不按公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
(六)不答复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
(七)其他违反公共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投诉人要求工作人员出示工作牌或者告知其姓名或者工作牌号而不出示或者告知的,可认定该工作人员受到有效投诉。
第十三条
(一)不按规定公布所办理事项的条件、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等内容;
(二)不执行首问首办相关规定,不履行首办义务;
(三)不按规定时限处理投诉人的有效投诉;
(四)不按规定权限审批本单位业务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
(五)对已经行政许可的事项不依法依规进行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者作出明确答复的;
(八)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对受委托者的执法行为疏于管理,长期失察,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坏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公共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认因程序违法等原因需要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有权受理的监察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可据此认定有过错的公务员和其所在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受到了有效投诉。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认定为有效投诉的,受理投诉的监察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在
第十七条
投诉人对区、县级市监察机关处理结果或者复核决定不满意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结果通知或者复核决定的
市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如果投诉人对该处理决定不满意,仍继续投诉,非经发现足以推翻原认定事实的证据,市监察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对受到有效投诉的公务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跟踪落实。对受到有效投诉的行政机关的处理,由同级监察机关负责依法办理。
对受到有效投诉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应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人事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8年5月26日印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