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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对外经营
听全文 2016-07-12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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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重新修订的《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本次修订中明确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活动。

对三方面进行重点修订

2007年12月,市财政局经市政府批准,印发了《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下称《使用办法》)。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有资产监管的精细化,原《使用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用,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使用办法》进行了修订。

《使用办法》的修订范围涉及总则、单位自用资产管理、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对外担保资产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使用监督检查和附则等8部分,其中重点对自用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和出租出借资产等三方面进行了修订。

据投资额调整审批权限

在加强自有资产管理方面,根据财政部门历年来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经验,结合广州2013~2015年清产核资结果,针对日常中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权属不清、资产账务处理不当等问题,要求各单位提高产权意识,对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在对外投资经营上,根据有关规定和精神,在本次修订中,明确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同时强化对外投资监管力度。主要新增以下内容:明晰对外投资概念、细化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要求、加强国资收益监管力度、明确各级部门监管职责等。

根据不同投资额调整审批权限。修订后《使用办法》,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单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与此同时,《使用办法》完善了出租出借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的规定,严禁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对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要求到期必须收回;此外,也下放了部分审批权限。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将小额度的(房产30平方米以下,其他类资产现值30万元以下)和短期的(6个月以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下放给主管部门;为提高土地监管力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土地,须经市政府审批同意。

市财政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监管检查,严抓管理制度执行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重点加强对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的监督检查,防止未经审批出租出借资产和开办企业等违规事项的发生。对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或隐瞒租金收入和国资收益等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逐级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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