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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道路应同步建综合管廊
听全文 2017-10-12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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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廊模型

管廊模型

11日的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多种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敷设地下管线的情形: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已经建设综合管廊的均不能开挖。

各类管线规划要相衔接

为了减少道路频繁开挖、敷设地下管线问题,《办法》也进行了多项规定。首先,规定了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类管线专业规划的编制主体、程序和要求,并要求与其他规划相衔接,特别是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对地下管线的规模、走向、市政设施用地等内容作具体安排。

其次,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制度,实现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并明确了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敷设地下管线的情形。

地下管线应入综合管廊

此外,《办法》还规定,要多管齐下实现地下管线信息共建共享与动态更新,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明确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的信息报送义务。

《办法》还规范了综合管廊的建设,并推进地下管线入廊。一是规定应当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合理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管线种类等,并明确各管线建设规模和时序。二是规定城市新区等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综合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轨道交通、城市更新等工作,推进综合管廊建设。三是明确地下管线应当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综合管廊,已建设综合管廊的道路不再规划建设同类管线,集约土地,避免重复开挖。

总长83700公里

广州存量地下管线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热力、工业、电力、通信、给水、排水排污、燃气和综合管廊等,总长度为83700公里。

什么部门来管理

针对地下管线管理体制分散,各自为政的问题,《办法》明确了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区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和建设管理;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发改、水务、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理的地下管线的行业管理。

以下情形不得开挖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

(一)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

(二)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

(四)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五)已经建设综合管廊的。

因为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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