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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可设成本警示价
听全文 2017-02-14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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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的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2010年颁布实施的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推行招标人负责制等。

新的《管理办法》吸收了近几年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实践中采取的有效做法。例如,明确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参考;明确连续两次以上招标失败的项目,需要调整招标方式的,应当先经行政监督部门出具招标失败证明。行政监督部门在出具证明前,应当审查招标项目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为法定最低、评审标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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