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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学校二层以上禁设玻璃幕墙
听全文 2017-05-05 10:05:48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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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玻璃幕墙的使用、加强安全监管措施日益得到重视。4日的市政府常务会还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住宅、学校、医院等建筑二层以上禁止采用玻璃幕墙;而玻璃幕墙一旦出现危险,政府部门要先行实施维修更换消除危险,之后再向责任主体追偿。

本次常务会通过的《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注重从源头加强防控,明确对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的“禁止”、“限制”措施,实施严格规划控制,在城市规划和建筑布局上缩小可能造成玻璃幕墙坠落和光反射的空间范围。为此,《办法》第六条规定了两类禁设范围:一是禁止在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外立面设置玻璃幕墙;二是禁止在住宅、中小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建筑的“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同时,《办法》第七条规定“处于人流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临街建筑,下方有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如需在二层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并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或者采用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

目前,高层、超高层建筑多选用玻璃幕墙,但不少玻璃幕墙建筑在投入使用之后,维护责任主体并未认真履行日常巡查维护的义务。为此,《办法》在遵循上位法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需要,将管理的重点集中于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为了解决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维护责任主体;为了解决维护不到位的问题,《办法》第十二条到第十五条明确了维护责任主体日常巡查维护、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和维修更换的义务,并在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不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与此同时,《办法》还落实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责。首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的思维改进管理方式,建立信息化系统平台,全面掌握本市玻璃幕墙建筑信息,对其建设、维护等全寿命周期进行监管;其次,《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玻璃幕墙建筑所在地的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的职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安全维护责任主体履行维护义务,保证公共安全。第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如果维护责任主体拒不承担维修更换责任,在情况危急时,由政府发挥公共管理职责,先行实施维修更换消除危险,保障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之后再行追偿权利。

链接: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底广州共有玻璃幕墙建筑1190幢(既有964幢,在建226幢),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这些玻璃幕墙建筑大多数都集中在人流量大的商业中心、金融中心等地段,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后果严重而且影响面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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