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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及救助供养标准
听全文 2023-04-11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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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审议通过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的是最困难、最脆弱人群的基本生活权益。4月10日,16届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条件及程序、救助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工作内容。

  根据《通知》,广州市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及程序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将广州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区民政部门在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意愿书之日起1个月内,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落实集中供养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且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在签订供养意愿书时同步签订分散供养协议。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所在区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为三个档次,其中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的月人均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30%、60%确定。

  《通知》强化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政策的衔接,健全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机制。《通知》明确规定,特困人员已进行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或具备多重残疾类别等省规定可直接认定自理能力等级的情形时,以其最重等级认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原则上依托各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按照广东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要求开展,确保同服务、同管理。同时,对人户分离的特困人员,明确了其户籍地与居住地民政部门在特困人员护理服务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保障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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