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3日,16届88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聚焦广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痛点难点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制度措施,打造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根据《管理规定》,通航水域桥梁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桥梁防撞设施、助航标志、安全标志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设置灯光等装置不得影响通航安全。
《管理规定》明确通航安全行为规范,特定船舶进出港应当提前报告并遵守引航规定,要求船舶过桥保留富裕净空高度,并对船舶通过深中大桥等重点水域提出特别要求。
根据要求,船舶通过桥梁航道前,应当根据潮汐、水位变化情况核实桥梁航道、通航桥孔的实际通航净空高度和宽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保留足够的富裕高度和富裕水深,选择适合本船安全航行的桥梁航道以及通航桥孔通过。
船舶通过设计净空高度18米及以上的桥梁水域,应当保留2米以上富裕净空高度。船舶通过黄埔大桥以及广州港出海主航道桥梁水域,应当保留4米以上富裕净空高度;富裕净空高度不足4米的,船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通过其他桥梁水域,应当保留1米以上富裕净空高度。
除应急处置、执行公务以及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水上水下活动外,船舶不得进入深中大桥非通航桥孔桥梁轴线两侧各1000米以内水域。船舶航经深中大桥时,要避免在桥孔下方会遇,无法避免的,应当尽可能各自靠右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