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和依据。
受国际局势影响,能源价格持续处于高位,气源市场面临严峻外部环境,叠加今冬明春气候不确定性因素,为确保我市管道燃气供应平稳有序,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中心对管道燃气气源开展了成本调查,调查结论显示,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间(2023年第二次启动非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动态调整对应的气源成本调查期为 2022年6月至11月),全市18家燃气企业气源加权平均购进成本为2.98元/立方米(含税),比政策基期(2019年6月)对应的气源基准价(含税)2.46元/立方米上涨21.14%,且距上次调价时间达到6个月(上次调价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已达到启动非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动态调整条件。为切实做好我市天然气保供工作,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各地应建立管道燃气价格联动调整机制,在气源价格发生一定幅度的变化时,适时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和我市已建立的管道天然气价格与购气成本联动动态调整机制,我市研究启动非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化解管道燃气企业成本倒挂,以利于企业正常营运。
二、动态调整机制的主要内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地应建立管道燃气价格联动调整机制,在气源价格发生一定幅度的变化时,适时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2015年, 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政府同意,我市建立了管道燃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了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上涨或下降达到调整条件、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者超过一定期间时,启动价格动态调整程序。其中,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波动超过4%且距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动态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具体调价程序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我市气源成本已达到启动非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动态调整条件。
根据委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中心对全市18家燃气企业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间(2023年第二次启动非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动态调整对应的气源成本调查期为2022年6月至11月),全市18家燃气企业气源加权平均购进成本为2.98元/立方米(含税),比政策基期(2019年6月)对应的气源基准价(含税)2.46元/立方米上涨21.14%,已达到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规定的启动动态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的条件。
四、价格动态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
根据各企业气源购进成本及进货量情况,我市拟按照全市 18家燃气企业期间(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进货气源加权平均单价2.98元/立方米确定为气源动态调整单价,按照非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统一制定全市非居民管道燃气动态调整价格。
非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最高限价具体为,根据《广东省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实行基准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的规定,确定我市非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最高限价为4.58元/立方米(其中:气源基准价为2.98元/立方米,配气价格为1元/立方米),该销售价格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五、实施时间。
我市非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动态调整周期为6个月,从2024年1月20日起顺延实施时长6个月。结束之日起非居民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基准价)按穗发改规字〔2019〕9号、穗发改〔2020〕85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通知》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终端用户。
七、如遇不规范收费行为应如何处理?
如非居民用户在实施动态价格期间遇到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收费行为,可保留相关票据等证据,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