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埔农〔2024〕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工作流程指引》的通知
各镇街:
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现按照省、市林地林木流转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修订了《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工作流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即日起遵照执行,原指引同时废止。操作中涉及交易程序问题的,请与区农业农村局联系;涉及林地林木管理问题的,请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系。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
2024年2月28日
(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谢家兴,联系电话:82516064;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系人:王相震,联系电话:82519510)
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工作流程指引
(适用于委托黄埔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项目)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交易程序
(一)意向申请
1.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前,农村集体应当书面向镇(街)申请项目意向手续。农村集体提出集体林地林木流转项目意向申请时,应附上下列资料:
(1)意向申请表(附件1,采用协商谈判方式流转林地林木项目使用公益版意向申请表,详见附件2);
(2)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和林地流转范围矢量图;
(3)流转的林地林木现状及用途说明;
(4)林地林木流转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于本农村集体公开栏及标的物所在地公示);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流转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共同共有的集体林地林木,还应当提交合资方、合作方或者共同共有人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
2.镇(街)接到申请后,根据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交易意见,镇(街)办理农村集体林地林木流转项目意向审核时,应同时将项目书面征求区林业部门意见,由区林业部门核查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资源情况、核查权属情况等。
(二)编制交易方案
经镇(街)同意意向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项目,农村集体应当根据意向意见编制交易方案,并将交易方案按照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表决。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产权、手续、消防情况、面积、用途、现状等情况);
2.经营开发类型、交易方式、交易规则及竞投人资格条件(需符合林地、林木经营或管理条件);
3.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
4.项目评估情况(根据《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23〕1号)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5.交易保证金数额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6.合同期限及合同样本;
7.农村集体法律顾问的意见;
8.其他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表决的事项。
拟采取协商谈判方式交易的资产项目,交易方案应明确竞得人建议名单。
其中,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合同样本应按照《转发国家林业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承包和集体林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粤林〔2015〕12号)要求,采用全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格式(见附件2、3)。
(三)表决交易方案
交易方案应当在农村集体公开栏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后依法经本农村集体的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
(四)交易申请
农村集体应当自项目经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向镇(街)提出交易申请,属于经济社的项目,在向镇(街)提交项目交易申请资料前,应先提交至经联社,经联社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
交易申请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农村集体民主表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农村集体全部成员名单、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签名表、民主表决情况表、民主表决现场相片、民主表决公示公开情况相片);
2.交易立项情况、交易申请、交易公告发布申请;
3.农村集体(包括农村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和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流转林地范围地形图;
5.委托交易的书面文件;
6.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农村集体自项目经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超过180日未提交交易申请的,该项目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五)组织交易
农村集体到交易服务机构办理相关交易手续,由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发布交易公告、组织交易报名、确定竞得人、交易结果公示等工作。
(六)签订流转合同
交易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订立后30日内,流入方应当将流转合同报镇(街)备案,镇(街)向流入方出具书面林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流转合同签订和备案后,需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流转双方按相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若产生林地所有权争议,且为农村集体之间的争议,由黄埔区政府调处自然资源争议办公室受理和调处;涉及到镇(街)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集体组织与个人之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调处。林地权属争议为依申请启动,当事人申请 林权争议调处,应当提供符合受理条件的材料,具体按《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农村集体林地林木的其他流转要求请严格按照《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的通知》《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明确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1.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申报表(合作建设或林地林木流转版).doc
2.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项目交易意向申报表(林地林木流转公益版).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