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区镇街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落实镇街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订)《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托执法通告》(番府规〔2020〕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参考《关于报送镇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的通知》(番安监〔2010〕14号)《番禺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各方责任。《办法》明确了受委托方的执法行为以委托方名义作出,后果由委托方承担,受其监督。委托方对受委托方进行指导协调,因受委托方的执法行为承担后果后可以向其追偿。有利于规范委托执法行为,落实监督机制。
(二)完善委托权限和管辖范围。《办法》明确了受委托方的处罚权限为10万元以下,符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托执法通告》(番府规〔2020〕8号)的规定。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由区应急管理局管辖,符合市级执法权限下放的政策规定。
(三)明确镇街执法监察的内容。《办法》明确了受委托的镇街可以进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责令整改、复查、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等活动,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区应急管理局实施。
(四)明确委托执法行政处罚程序及要求。《办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涉及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执行和备案等流程;针对普通程序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告知、决定前都必须送区应急管理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5万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经过局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明确听证条件,举行听证的,镇街需作配合;镇街上一年度办结的案件档案送交区应急管理局保管的时限为每年3月底前。
四、期限
《办法》自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番安监〔2018〕14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