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项目延期动(竣)工手续的处理程序,强化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完善建设项目用地动(竣)工管理工作制度。
二、《办法》主要内容
1. 明确建设项目申请延期动(竣)工总体的原则;
2. 因政府原因导致的超期未动工或竣工的处理方式;
3. 因企业原因导致的超期未动工或竣工的处理方式。
三、办理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动工或竣工的,应提前30日内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延期。符合延期条件的,报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同意,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办理建设用地延期动(竣)工手续。
四、修订依据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原有的政策已不适用区域调整后的管辖范围。
(二)《办法》所引用的本市行政性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有效期已期满,新印发实施文件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7号)。
五、依据文件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1号);
(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
(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
(四)《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