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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解读材料

听全文 发布时间:2019-10-31
来源:黄埔区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7条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28条规定,我局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修订文件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办法》于2017年11月21日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公布以来,对我区品牌和标准化工作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1日,现仍在有效期内,但由于目前上级政策、经济发展形势任务、产业现实需求等发生变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叫停政府评选名牌工作,原办法中部分事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必须取消。同时,国家关于“标准领跑者”和“国际产品质量比对提升”等最新政策也未能在办法中体现。此外,IAB、NEM等新兴产业企业都热切盼望出台有针对性的质量提升、标准引领和检验检测认证扶持政策,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以便于政策顺利兑现,扩大扶持范围,实现效果最大化。

  二、制定依据及参考文件如下: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

  (二)《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国市监标准﹝2018﹞84号);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9〕53号);

  (四)《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

  (五)《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行〔2015〕212号);

  (六)《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穗字〔2017〕7号);

  (七)《广州市质监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质监〔2015〕88号);

  (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标准强区、品牌强区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穗埔府办〔2018〕34号)

  三、政策框架

  本办法共十四条,其中第八、九、十条规定了品牌强区配套奖励、质量强区配套资助和标准强区配套资助3大类情况。

  四、条款说明

  第一条 说明制定本办法政策依据。

  第二条 说明办法主管部门和预算归口。

  第三条 说明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说明资金使用用途,对涉及港澳创新主体质量提升资金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说明资金申报主体。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港澳各类创新主体与区内机构、企业合作,由区内机构、企业作为申报主体。

  第六条 说明信用联合惩戒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和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七条 说明资金支持的原则。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具体说明品牌强区奖励项目,包括质量奖奖励

  、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优质工程奖励、标准领跑者称号奖励、第三方品牌认证奖励。

  第九条 具体说明质量强区配套资助项目,包括国际质量比对提升示范资助、重点产品认证提升资助、重点产品检验检测资助、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资助、国际质量、检验检测认证和标准化活动资助。

  第十条  具体说明标准强区配套资助项目,包括标准制修订资助、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资助、首次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资助、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资助、国际标准化高端人才引进和培育资助。

  第十一条  说明部门分工负责预算、申报、评审、兑现、审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说明资金申请标准流程。体现资金申报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  规定资金用途和监督管理原则。获得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主要用于质量培训、质量改进、品牌推广、科技攻关、认证活动等质量活动和人员奖励等,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一线班组和个人奖励(不含国际质量管理小组大会金、银奖)应全额奖励给相关人员。其余项目(含国际质量管理小组大会金、银奖)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获得资助奖励总金额的50%。资助奖励的税务办理由获得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对申请人弄虚作假,冒领奖励资助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由区市场监管局追回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或个人此后连续三个年度的申报资格,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说明新旧办法实施日期和过渡期。避免政策突然变动对企业造成影响。政策设立过渡期,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按照原办法进行政策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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