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各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教育局反映。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广州市白云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户籍为广州地区(含广州市辖下10区2市)以外、在我区居住并在我区就业的务工人员。
第三条 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我区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及时有效的工作沟通机制,共同把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辖内入学,调整教育布局,充分挖掘公办中小学的办学潜力;加大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依法审批、规范办学管理,最大限度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区发改局负责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做好有关学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辖内公办中小学实行的教育收费标准进行核准,对民办小学、初级中学实行的教育收费标准进行审批;及时查处学校违规收费行为。
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各街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收集、登记进城务工人员携带子女在我区居住的情况,协助提供有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的统计数据信息;对每年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进城务工人员,负责审核其系统内有登记的人员在我区居住年限和办理居住证(暂住证)等相关信息材料。
区计生局负责核查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就进城务工人员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加具意见,负责审核其提交的关于查环查孕等相关信息材料。
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审核进城务工人员户籍等有关情况;协助教育部门清查整顿非法办学,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区编办负责将公办中小学接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计入学校在校学生数,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区财政局负责对有接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任务的公、民办学校,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区人社局负责审核进城务工人员相关就业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材料。
区卫生部门、食药监部门负责各公、民办学校的食堂食品卫生及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并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区税务部门负责审核查验进城务工人员所提交的关于近年纳税额的相关材料。
团区委负责引导进城务工人员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工作,负责审核查验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材料。
各街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当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积极配合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的资料审核和管理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无证办学行为进行清查、取缔,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明确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社会事务属地负责”的职责。
第五条 从2012年起,我区每年在中小学起始年级统筹若干个公办学校学位(含公校民办的小区配套学校学位)安排给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这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公办学校(含公校民办的小区配套学校)就读期间,享受我区户籍学生待遇,即享受我区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和课本费的政策,就读学校不得向其收取借读费,其它需缴费标准与我区户籍学生相同。每年具体学位数由区教育局报请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在当年5月前后向社会公布。下列五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就读我区公办学校(含公校民办的小区配套学校):
(一)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具体条款见当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人员。
(二)获得广州市政府授予的“优秀外来工”称号的进城务工人员,在获得该奖励5年内,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属政策内生育的适龄子女申请入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
(三)获得白云区政府授予的“优秀外来工”称号的进城务工人员,在获得该奖励5年内,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属政策内生育的适龄子女申请入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
以上三类人员,经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按规定审核、公示合格后批准,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含公校民办的小区配套小学)就读,享受与该地段学生同等待遇。
(四)区内企业纳税大户(具体名额由区政府确定)。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分配名额确定企业名单,相关企业根据分配名额确定申请人,申请人根据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公布的办理时限,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申请入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教育局审批,由教育局按照实际居住地为依据进行统筹安排。
(五)当事人符合以下条件,可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属政策内生育的适龄子女,向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申请入读义务公办学校(含公校民办的小区配套学校)。
申请人夫妻同在我区连续居住2年以上(或单方居住1年以上且夫妻双方合计连续居住5年以上),其中申请人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前一年须在同一住址居住,申请人夫妻同在我区务工就业、参加社会保险连续2年以上(或单方在我区务工就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夫妻双方在我区务工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合计连续5年以上),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以下程序参加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白云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积分申请(以下简称“积分申请”),为其计划生育政策内适龄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人可向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参加全区统一制定的积分计算办法进行积分。积分结果经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后,报区教育局进行由高至低排序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区教育局按照实际居住地为依据进行统筹安排。申请人不得在不同教育指导中心重复申请(下同)。
具体积分计算办法为:
项目 | 条件和标准 | 分值 |
居住年限 | 双方连续4年以上,或单方1年以上且双方合计7年以上 | 40分 |
双方连续3年未满4年,或单方1年以上且双方合计6年未满7年 | 30分 | |
双方连续2年未满3年,或单方1年以上且双方合计5年未满6年 | 20分 | |
在我区就业务工年限 | 双方连续4年以上,或单方1年以上且双方合计7年以上 | 30分 |
双方连续3年未满4年,或单方1年以上且双方合计6年未满7年 | 20分 | |
双方连续2年未满3年,或单方1年以上且双方合计5年未满6年 | 10分 | |
购买社保年限 | 双方连续4年以上,或单方1年以上且双方合计7年以上 | 30分 |
双方连续3年未满4年,或单方1年以上且双方合计6年未满7年 | 20分 | |
双方连续2年未满3年,或单方1年以上且双方合计5年未满6年 | 10分 | |
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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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总数超过当年确定的总名额,则在上述第五类人员中最低档的积分里采取摇珠的方式确定入选学生。
上述五类进城务工人员若不服从统筹安排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则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关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招生工作的具体办理时间参见各教育指导中心当年发布的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上述五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我区公办学校的,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原则上不再受理转学至区内其他公办学校的申请。
不参加积分申请或不符合条件未能为子女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进城务工人员,可自行选择到经审批开办的民办学校为子女报名入学。民办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六条 接收学校要为已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建立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确保其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我区户籍学生同等的待遇。同时,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帮助学生尽快融入社会生活。
第七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待遇。
第八条 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区教育局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进城务工人员为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变化时,根据实际进行评估修订。
主题词:教育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各工委、办,区政协各委、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区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