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出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办函〔2017〕147号)等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从化区财政局(从化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区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三、企业物业出租内部决策程序
(一)企业物业出租应严格规范物业出租决策程序和行为,遵循以下程序:
1.科学、充分地开展可行性研究;
2.广泛听取企业的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3必要时可组织召开论证会,并出具有专家个人签名的评审意见;
4.严格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二)企业物业出租涉及改建、扩建、城市更新改造的,方案制订过程中应与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城市更新、消防、环保和安全监督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三)物业出租方案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决策资料要及时建档备案。物业出租要按照厂务公开要求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四、物业的出租方式
企业物业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进行,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应重新公开招租。公开招租方式是指企业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或根据物业实际自行采取网络竞价、现场报价、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交易方式。
(一)单体物业或单一合同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或月租金预计在1万元(含1万元,不含管理费)以上的,以及所有土地的招租,都应当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二)单项物业或单一合同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月租金预计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可以自行选定公开招租方式。招租信息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物业租赁专业机构或区级及以上的媒体信息平台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期满前,出租人不得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署经营租赁性质的合同、协议或者意向书。企业不得以拆分面积或拆分合同的方式规避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
1、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物业出租;
2、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物业出租;
3、区属国有企业之间的物业出租;
4、经区政府批准的特殊物业出租。
五、物业出租审批权限
企业物业出租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本规定操作。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土地及房产物业出租,单项资产租赁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需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备案,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土地及房产物业出租,单项资产租赁年租金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企业经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核或审批。
六、其他
(一)本规定实施前制定的有关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政府原已授权各部门、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的物业出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执行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