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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 2013-03-20
  • 来源:荔湾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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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荔府办〔2013〕17号

  

  

  

  广州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

  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荔湾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0日

  (联系人:何若君,联系电话:020—81962580)

  

  荔湾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荔湾区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建立以新兴产业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发展体系,利用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稳步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荔湾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子商务相关现代服务业企业(含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第三方支付)(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货币币种为人民币,以外汇注册的资本按注册当日汇率折换成人民币计算。

  如无特殊说明,本办法所称企业年纳税总和是指该企业在广州市荔湾区行政区域内年度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总和。

  第四条企业落户补贴。对满足条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企业落户补贴:

  (一)对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荔湾区的,且迁入当年或次年销售额达15亿元或在我区纳税总和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其迁入当年或次年在我区纳税总和2%的企业落户资金补贴,每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新注册或增资的企业,按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贴;每增加1000万元注册资金,相应增加5万元补贴,每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平台建设补贴。经市级以上成果鉴定,属于电子商务关键性技术研究项目,或者经区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市场、行业电子商务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金额20%的平台建设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人才引进补贴。年度纳税总和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从区外新引进高级人才,在企业工作一年时间以上后,经企业统一申报,参照本人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一次性给予该引进人才本人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等额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

  所引进的高级人才包括获得MBA学位、博士学位、高级技术职称以上者。

  第七条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对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年度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上一年度纳税总和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成长性企业,第一、二年按该企业上一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补贴;第三至五年按该企业上一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二)上一年度纳税总和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企业,第一、二年按该企业上一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补贴;第三至五年按该企业上一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第八条上级配套补贴。对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补贴:

  (一)开发的电子商务相关项目获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奖励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贴,如同一项目同时获以上奖励,按所获最高奖励给予补贴;

  (二)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项目立项并给予经费支持的,按该项目所获财政支持最高金额的30%给予配套补贴,单个项目配套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场地租金补贴。对在辖区内租赁物业作为自用办公(不含仓储)场地的企业,根据实际纳税情况,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一定面积的租金补贴,补贴时限累计不超过两年,且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补贴面积标准如下:

  (一)上年企业纳税总和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给予50平方米以内租金补贴;

  (二)上年企业纳税总和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给予100平方米以内租金补贴;

  (三)上年企业纳税总和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给予200平方米以内租金补贴;

  (四)上年企业纳税总和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给予400平方米以内租金补贴;

  (五)上年企业纳税总和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给予600平方米以内租金补贴;

  (六)上年企业纳税总和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给予1200平方米以内租金补贴;

  (七)上年企业纳税总和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租金补贴。

  第十条申报时间。本办法的各项补贴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按年度在每年3月1日起统一安排集中申报,申报期限为二个月。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达到享受补贴标准的企业,应在集中申报期限内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申请,除提供专项补贴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企业落户补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注册资本(变更)证明;

  (二)平台建设补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果鉴定书或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专家验收材料、平台建设资金投入证明、设备购置清单、发票;

  (三)人才引进补贴: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个人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个人身份证(护照)、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

  (四)财政专项补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五)上级配套补贴:项目获奖证书、上级拨款证明;

  (六)场地租金补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办公场地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公示时间。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在收到申请后,应会同区财政局、经贸局等对申请材料进行会审,并在集中受理截止日起一个月内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

  第十三条办理期限。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综合会审情况及公示反馈意见,在公示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拟定年度补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经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部门和被补贴单位。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文件向相关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享受本办法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我区其它同类的补贴政策。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需资金,在每年各项区财政对企业扶持的专项资金中综合安排。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民主党派,市驻区有关部门。

  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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