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原高尔夫球场地块用地的通告
荔府〔2008〕14号
一、广州市荔湾区旧龙溪公路以南、增滘步滘村东北侧地块(原至尊高尔夫球场二期用地),为广州市政府储备用地。
二、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土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非法使用和侵占上述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退还,并自行清理地上附着物。逾期不清理的,将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