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指引
一、办理对象:流动人口。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在广州市办理的有效《居住证》或《居住证》办理回执(人才引进的申请人除外)。
三、受理机构:
(一)申请人在广州市辖区内居住满一个月以上,由现居住地街、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受理;
(二)申请人在广州市辖区内无居住地址的,由拟入户地街、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受理。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将申请材料一并交受理机构审核。
(二)对申请人持有户籍地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开具的真实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申请人的婚育信息经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或国家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即国家PADIS平台)核对真实无误的,受理机构在《审核表》中签注意见并盖章存档,同时签发《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附件2,以下简称《证明》)。
(三)申请人的婚育信息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或国家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信息不一致或尚未建立的,由受理机构于2个工作日内向其户籍地街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发送协查请求,或者通过电邮、电话等方式核实,待户籍地在7个工作日内核对真实无误后办理《证明》。
(四)申请人户籍地街镇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未按时回复或回复不掌握申请人信息的,受理机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亲自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承诺书》(附件3),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明》。
五、申请人生育行为的政策属性根据国家、省市的最新政策口径进行界定。
申请时,1.第三个小孩为超生的;2.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的;3.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4.申请人或配偶已怀孕、不能提供生育登记证明的。以上四种情况不予通过。